遵义医科大学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充分发挥课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,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,进一步强化本科课程建设工作,推动课程体系改革与教学内容更新,通过一流课程建设助力一流专业建设,结合学校实际,为规范人才培养过程和标准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、进课堂、进头脑,遵循教育教学规律,坚持知识、素质、能力素质协调发展,以创建一流课程为目标,以深化教学改革为动力,以优化课程体系为核心,建立与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相符合的课程体系,全面推进课程建设工作。
第二章 课程建设
第三条 根据国家、区域发展需求以及学科发展动态,结合学校教学实际,对课程体系和内容应进行不断调整和完善。
第四条 课程建设原则。坚持以国家一流课程建设为方向,以教学内容、课程体系、教学方法改革为核心,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为目标,积极推动课程建设,不断提高课程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。
第五条 课程建设的内容
课程建设要紧紧围绕教育部、省教育厅关于本科教学工作的指导意见,体现专业评估对课程建设的要求,将现代化的教学理念,先进的教学方法与手段融入到教学中,实现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。
(一)建设优秀教学团队。建设形成一支政治素质好、人员结构教学经验丰富的师资队伍。
(二)课程大纲的制定与修订。课程大纲主要包括课程简介、教学目标、前修知识、学时安排、课程设计、课程思政教学、理论(实践)教学内容纲要等信息。课程大纲的修订应符合课程规范,坚持知识、能力、素质有机融合,贯彻教学改革精神,结合学科专业发展,突出教学重点,注重学科交叉融合,坚持科学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原则。
(四)优化实践教学环节。注重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、课内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,不断完善实验教学平台,引导学生学以致用,培养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。
(五)建设优质线上课程教学资源。线上教学资源包括授课录像、案例库、试题库、在线课程等,为学生提供丰富的自主学习资源,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。
(六)建立科学的课程考核方式与学生评价体系。命题符合教学大纲要求,试卷结构和题量合理,试题难易适度,有参考答案,评分标准科学。积极建立并使用试题(卷)库,积极探索网络化考试等。有科学合理的形成性评价机制,及时的反馈学生学习情况,促进教学质量提升。
(七)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效果反馈及教学质量监控机制,动态监测课程基本状态数据,坚持专家、同行听课,教师和学生评教、评课工作。
第三章 课程管理
第六条 课程建设实行学校、学院、教研室三级管理,各司其职。学校层面由教务处负责课程建设管理工作,主要职责包括:
(一)负责制定学校课程建设规划,并对院(系)的课程建设工作进行指导;
(二)制定、修定课程建设的有关规定;
(三)课程建设立项与项目管理;
(四)组织课程建设评估与验收;
(五)组织开展一流课程评定;
(六)学校层面的其他课程建设工作。
第七条 各学院是课程建设的主体,主要职责是:
(一)按照学校课程建设规划,制定本学院课程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;
(二)定期检查本学院的课程质量;
(三)指导教研室课程的自评、自检;
(四)向学校推荐优质课程和重点建设课程立项名单;
(五)对学院的课程建设工作进行年度总结,并做好档案管理,课程建设经验推广等工作;
(六)学院层面课程建设的其他工作;
第八条 教研室主任领导下实行课程负责人制。每门课程均须设置课程负责人,负责该门课程的教学组织、建设与管理工作。课程负责人的任用条件:
(一)课程负责人原则上由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,亦可选用多年担任该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任务的优秀教师,经院(系)教学指导委员会考核同意,报教务处备案。
(二)课程负责人原则上必须具备相关学科专业背景、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及副高以上职称,每位教师作为课程负责人的课程数目原则上不超过三门;
(三)课程负责人应热心教学工作,具有较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,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,师德良好、学术端正。
课程负责人负责具体课程的建设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。
第四章 课程评估
第九条 课程评估是为了进一步推动课程建设,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。
第十条 课程评估的原则:坚持以评促建、以评促管、以评促改、以评促强,评建结合、重在建设的原则。
第十一条 课程评估的范围。全校本科层次开设的所有课程均要参与评价,未满两个教学周期的课程可不参与评价。
第十二条 建立课程教学评估监督机制、反馈机制,定期开展课程评估,及时向教师和相关部门反馈评估结果,提出改进措施,并督促和追踪整改工作。通过评估督导发现优秀教学典型并进行经验推广。
第十三条 根据学生、校内外同行、督导专家以及第三方评价等评价结果,完善教学质量反馈机制,全面提升课程教学质量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